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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你的税收优惠,你都知道吗

疫情期间出台的税收优惠
  疫情爆发以来,大多数企业都处于停滞状态,业务无法正常运作,企业的收入无疑受到极大打击。为了降低企业的负担,国家近期出台了关于疫情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防护救治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物资供应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鼓励公益捐赠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支持复工复产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除了税收优惠政策外,税务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具体包括: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除湖北省外,全国范围内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在此前已延至2月24日的基础上,再次延长至2月28日(周五);
  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拓展“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范围;
  对纳税人、缴费人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渠道给予耐心细致解答,争取帮助解决;
  对确需到办税缴费场所办理业务的,引导先到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进行办理,自助办税服务终端无法办理的,税务机关通过主动预约服务,错期错峰办理,并做好办税服务厅防护工作,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安全办理、放心办理、高效办理、快捷办理。
近年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珠宝企业大多属于中小企业,抵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这段时间的业务停滞对企业影响很大,借着税务机关发布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我们一起梳理一下中小企业目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实实在在地降低企业税务成本。
  01、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02、企业所得税
  Ⅰ税基与税率调整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b.委托研发的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c.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d.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e.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Ⅲ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3、其他税种
  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Ⅱ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Ⅲ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04、政府性基金
  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Ⅲ对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Ⅴ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Ⅵ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05、融资支持
  Ⅰ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Ⅱ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b.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