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2017 中宝协(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搜索

Copyright©2017 中宝协(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81家上市公司发布定增预案,看再融资审核关注点

  2月14日再融资新规出台后,截止到3月8日,共81家上市公司新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珠宝行业方面,继2月份爱迪尔发布筹划定增事项的公告后,3月10日,金一文化也根据政策的最新变化修订了《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在上一周,我们对再融资新规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进行了解读,本篇文章将重点对再融资的审核关注点进行总结归纳,以期提供一些参考。
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的政策依据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5]2号)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审核要点
  01、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的判定
  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核查认定“竞争”时,应当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判断是否对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关注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原则上募投项目不得新增同业竞争,但如果再融资方案对新引发的同业竞争问题已有明确可行的整合计划和公开承诺,且符合整体上市要求或国家产业整合政策并予以披露的,视为可消除的同业竞争问题。
  02、认购对象资金来源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确定认购对象的,发行人应披露各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以竞价方式确定认购对象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03、资金用于补流、还贷
  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
  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04、收购资产或股权
  法律关注要点
  审核中重点关注收购资产或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且不存在争议,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限制转让的情形;如果标的公司对外担保数额较大,申请人应当结合相关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分析风险,并说明评估作价时是否考虑该担保因素;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募集资金收购国有企业产权
  申请人应当披露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是否获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履行了资产评估及相关的核准或备案程序,定价依据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是否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完成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不能完成收购的风险。
  ——收购资产涉及矿产权
  原则上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收购探矿权。如收购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披露采矿权转让是否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让条件;是否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出让收益、资源税等;国有矿产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是否已征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意,是否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是否经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等。
  财务关注要点
  ——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存在下列情形时,将重点关注是否属于类重组上市的情形: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净资产、收入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100%,且标的资产的原股东通过本次发行持有上市公司股权;重组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情形。原则上,上市公司不得通过再融资变相实现业务重组上市。
  ——收购资产整合
  拟收购资产业务与公司现有业务差异较大的,审核中将关注本次收购的考虑,整合、控制、管理资产的能力,以及收购后资产的稳定运营情况等。
  ——收购资产定价
  收购价格与标的资产盈利情况或账面净资产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审核中将关注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溢价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同时关注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及与市场可比案例的对比情况。
  ——标的资产最终权益享有人
  保荐机构及律师应核查标的资产的出售方及出售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通过本次收购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
  ——收购大股东资产
  资产出让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且本次收购以资产未来收益作为估值参考依据的,资产出让方应出具业绩承诺。
  ——业绩补偿履约能力
  保荐机构应该核查业绩承诺方是否具备补偿业绩的履约能力,相关保障措施是否充分。
  05、类金融投向
  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发行人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对于虽包括类金融,但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占比均低于30%,且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未对类金融业务进行大额投资的,在符合下列条件后可推进审核工作: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全部为资本性支出,或本次募集资金虽包括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等非资本性支出,但已按近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金额进行了调减。
  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担保等各类形式的资金投入)。
  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利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
  06、财务性投资
  财务性投资的审核标准:不能存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参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发行人以战略整合或收购为目的,设立或投资与主业相关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为发展主营业务或拓展客户、渠道而进行的委托贷款,以及基于政策原因、历史原因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的。
  07、商誉
  上市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上市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有关商誉减值测试的程序和要求,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以及《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8 号—商誉减值》的要求。在再融资审核中,重点关注大额商誉减值计提的合规性,特别是商誉金额较大且存在减值迹象时,未计提或较少计提商誉减值,或最近一年集中大额计提减值。具体关注事项包括:
  大额商誉形成的原因及初始计量的合规性。
  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未进行商誉减值测试的基本情况。
  公司有关商誉减值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真实性。
  对于存在大额商誉而未计提或较少计提减值,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应详细核查计提的情况是否与资产组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环境相符,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是否谨慎合理。
  对于报告期内集中计提大额商誉减值的,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应重点分析计提当期与前期相比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该变化对商誉减值的影响。
私募基金参与定增计划的注意事项
  01、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在过往发行案例中,除个别特殊情况外,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发审会前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否则可能对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02、资金到位时间
  根据过往发行案例看,在确定发行对象的定增项目中,私募基金至迟应在定增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提请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完成资金的募集。
  03、穿透核查人数的问题
  有关私募基金参与定增是否需要穿透核查、穿透计算人数的问题,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并未正式公开发布相关的文件和规定。在2月14日新规之前,董事会阶段确定发行对象的定增计划如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通常需要披露至最终出资人,人数不能超过200人(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形)。
  04、锁定期限内的份额转让
  对于在董事会阶段确定投资者的定增计划,在过往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中明确要求参与认购的私募基金产品及该等产品的投资人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会转让份额。
  05、定价保护机制
  在过往发行案例中曾存在价格“倒挂”现象,即投资人认购价格高于发行日价格或存在较大差异。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双方在签署认购协议时可将股价倒挂达到一定标准作为协议终止的情形之一。
  本次再融资制度的修订一方面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源头活水,另一方面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投资机会。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在实际操作层面为上市公司再融资和私募基金投资提供一些参考。